尧都区人民法院
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尧都区公安局
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临汾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科学精准有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山西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民履行疫情防控法定义务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全区政法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核酸检测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
(三)应当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或者集中隔离,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私自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
(四)拒不遵守隔离点、封控区、管控区、临时管控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擅自外出的;
(五)经过疫情防控卡点拒不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以暴力、威胁、辱骂等方法妨碍执行职务的;
(六)伪造、变造、转借车辆通行证、工作人员证等相关证件,使用相关证件从事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行为的;
(七)拒不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环境消杀工作,妨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
(八)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的;
(九)未经有关部门允许擅自营业,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十)违规售卖“两抗一退”药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
(十一)未尽到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隐瞒重要信息,组织人员聚集性活动的;
(十二)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主动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携手共筑我区疫情防控的坚强防线。
特此通告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