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市场监管局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0年山西省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批十件典型案例,涵盖了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违规野生动物交易、虚假广告宣传、无证食品生产、恶意注册商标、哄抬物价、侵犯知识产权等市场监管的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
今年以来,省市场监管局积极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优势,严厉打击违规交易野生动物、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和价格违法案件,为复工复产、复商复市营造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坚持“依法治理,打建结合,统筹协作,社会共治”的原则,围绕防护用品质量、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做到利剑高悬、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秩序。
十件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一、晋中市长城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哄抬口罩价格案
2020年1月,晋中市市场监管局对晋中长城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所属门店价格远高于平时零售价销售3M口罩情况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以24.5元/只的购进3M口罩6万只,于2020年1月26日至27日,在其所属门店以每只39.8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大同市鸿燊环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三无”口罩案
2020年2月,大同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大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和食药环侦支队对大同市鸿燊环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厂库房存放了成品口罩60万只、半成品口罩190万只,以及大量包装材料等。经查,上述口罩均为全英文标注,无中文标识、无生产厂家及生产地址、无检验检测报告及合格证。大同市市场监管局已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将相关口罩产品送检,并会同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三、晋城市“李文亮”等商标恶意申请及代理机构违规代理案件
2020年2月,阳城县万康源面粉厂委托山西百家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李文亮”商标注册申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两个当事人分别存在恶意申请和违规代理的违法行为,分别对两个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范围统一部署,对疫情期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吹哨人”“火神山”“雷神山”“方舱”等商标注册的企业与商标代理机构进行集中查处。
四、晋城市高平市郭某销售假冒“飘安”牌口罩案
高平市郭某为牟取暴利,购入假冒“飘安”一次性医用口罩,并通过微信方式高价销售至黑龙江、吉林等地,违法获利1万余元。2月7日,高平市市场监管局查获郭某未售出的口罩1000余只。经检测,该口罩的过滤效率、无菌标准等检验项目均不符合标准,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高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此同时,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另查办涉及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件8起,罚款55.96万元,有效震慑了该类违法行为。
五、运城市闻喜县尚某、王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貉子肉食品案
2020年1月,运城市闻喜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林业局查获尚某、王某违规销售未经检验貉子肉。经查,涉案人从河北省秦皇岛购进貉子肉200只。屠宰后,未依法进行检验检疫。尚某、王某二人在集贸市场进行销售,二当事人未依法进行食品小摊贩备案登记并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食用肉产品。截至案发时,二当事人销售的貉子肉货值1.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二人予以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貉子肉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太原市清徐县药材公司大药房销售假冒广誉远牛黄清心丸案
2020年3月,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对清徐县药材公司大药房销售的标示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的批号为005200201的牛黄清心丸(共153盒,货值4.2万元)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购进发票、供货商资质文件以及检验报告,且药品外观有多处存疑。山西广誉远国药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牛黄清心丸真伪的函》声明:该单位未生产上述批次产品。同时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该案于2020年4月移送至太原市公安局。
七、晋城市山西国色天香生物科技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9年12月底,晋城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山西国色天香生物科技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有“牡丹之爱”“牡丹籽油”宣传彩页,经进一步核实并登录该公司网站,主页面上侧图文内容显示有“含珍贵营养成分达数十种,被誉为最好的油”和“可有效防止心脑血管疾病和恶性肿瘤,调理各种慢性病效果明显。央视人体试验显示,服用牡丹籽油6个月血脂平均降低24.8%,胆固醇平均降低24.5%。对治疗口腔溃疡、鼻炎、关节炎、皮肤病等疾病有奇效”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长治市山西青鸟驿站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0年2月,长治市市场监管局发现山西青鸟驿站商贸有限公司仓库内及送货车辆存放的699箱(共13980瓶)无任何标识的消毒液。经检验,相关涉案物品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的国家有关产品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晋中市山西三和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2019年12月,晋中市太谷县市场监管局在对山西三和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预包装食品生产,并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现场查获标注日期为2019年12月16日的预包装食品“精品肥牛卷”60箱,共300kg,货值金额1.02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生产的“精品肥牛卷”,并处罚款20.4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运城市金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高价销售防疫物资案
2020年2月,运城市盐湖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运城市金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1月28日以85元/台的价格购进“测无忧”红外线检测仪,1月30日以800元/台价格销售3台;1月21日以45元/台的价格购进“小安”红外线额温计,1月23日以590元/台价格销售3台。该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