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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缠访、闹访、越级信访等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2022-07-07 19:10:20 来源:记者观察网

记者观察网山西7月7日电 (记者 关俊龙)记者据襄汾县公安局消息为进一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引导信访人员合法维权,切实把信访维权纳入法治化轨道,增强全民依法、逐级、有序信访的理念,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理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信访等违法信访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相关部门设立的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信访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实施下列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走访或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走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及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持续信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五人以上采取走访形式反映共同信访事项,又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以吵闹、聚集等行为扰乱单位办公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拒不通过法定或规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而采取非正常上访、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信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四)以信访为名,在会场及周边区域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五)反复越级信访、缠访、闹访扰乱单位办公和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六)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所及重大活动场所或者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静坐滞留、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焚烧物品等行为,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到非正常上访、缠访、闹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非正常上访、缠访、闹访的,或者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八)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等方式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活动的;

(九)到各级党政机关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利用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非正常上访、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扰乱公共秩序,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一)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恐吓,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跟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序、缠访闹访行为,经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拒不带离的;

(十三)以信访为名随意侵占公私财物,敲诈勒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十四)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理。

特此通告

襄汾县公安局

襄汾县人民法院

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襄汾县司法局

襄汾县信访局

2022年7月6日

【责任编辑: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