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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公安局关于全面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登记报备工作的通告

2022-03-29 17:53:06 来源:记者观察网

记者观察网山西3月29日电 记者据襄汾县公安局消息,为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出租房屋登记时间及范围

(一)出租房屋是指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房屋出租人自即日起到辖区派出所登记报备出租房屋。

(三)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四)在疫情期间房屋出租人要对承租人第一时间登记并检查健康码、行程码,询问旅居史,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所在社区。

(五)房屋出租人要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同时要带领其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要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六)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派出所申报备案。

二、流动人口登记时间及范围

(一)襄汾县辖区所有流动人口即日起主动前往辖区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用人单位,督促其所录用、聘用的流动人口到其居住地派出所登记。

(二)在医院住院及其陪护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并将信息送辖区派出所;在学校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负责登记并将信息送其居住地派出所;异地交流的公务员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接收单位负责登记并将信息送其居住派出所。

三、法律责任

(一)凡属我局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如实登记承租人员信息,并在10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二)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承租人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从事“黄、赌、毒、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拒不执行本通告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五)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违反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

新城派出所:3622264

陶寺派出所:2891624

邓庄派出所:2891609

襄陵派出所:3888110

景毛派出所:2891657

古城派出所:3678140

永固派出所:2891681

南贾派出所:2891689

西贾派出所:3669056

汾城派出所:3666105

赵康派出所:2891673

南辛店派出所:2891641

大邓派出所:13835703326

2022年3月28日 

【责任编辑: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