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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2020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2021-03-15 14:58:04 来源: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消防产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9年9月,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将不需要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防爆应急照明灯宣传为“3C认证、质量保证、防爆应急照明灯为安全导航”。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哄抬物价案

2020年2月,当事人以每只14.5元的价格购进3M9001口罩4500只,以每只23元/只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2406只,加价58.6%。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没60000元的行政处罚。

3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0年6月,当事人对其经销的“可喜安”牌温热电位治疗仪(KCM-6000Ⅱ)宣传具有净化血液,活化细胞,排出毒素,调节自律神经,强化免疫力等效果,与说明书表述不一致,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没24000元的行政处罚。

4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冷饮部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0年3月,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该冷饮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蒙牛系列“蒂兰圣雪”牌香草巧克力味雪糕超过保质期限4个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没收库存商品和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5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医药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2020年2月,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同仁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飘安”牌一次性口罩无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构成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条例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6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酸菜加工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4月,曲沃县晓娟酸菜加工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地菜浆水食品外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商标。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7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加油站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2020年3月,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成品油市场进行抽查检验,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VI)经相关部门检测,认定为不合格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构成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罚款10800元的行政处罚。

8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01月,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十年老白汾,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9乡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昌宁**麻花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01月,乡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食品药品安全抽检中,当事人加工销售的麻花,经相关机构检测,铝的残留量不符合有关要求,被认定为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0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大虾涮锅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05月,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对来本店消费满100元的消费者赠送消费卡,该消费卡在使用说明中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条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该办法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没5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