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市民办学校进行2020年度年检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科局、市属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全市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临汾市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全市民办学校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20年9月30日以前,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临汾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批,持有合法有效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含非学历教育机构)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1.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情况和党组织活动情况。
2.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的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5.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6.办学条件情况。
7.规范办学情况。
8.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
9.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10.聘用外籍教师及管理情况。
11.财务状况。
12.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13.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三、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1.2020年度工作总结、自查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年检内容逐项如实报告)。
2.山西省民办学校年检报告书(附件1,一式三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4.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情况说明及收费公示情况。
5.本年对外发布的招生简章(广告)。
6.学校的法人登记证书、其他登记证书等证件(查验原件后留复印件)。
7.学校场地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消防、卫生安全情况等,需附消防检查情况、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学校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设施配备情况。
8.其他材料:
(1)学校章程。
(2)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章程。
(3)学校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思政工作以及学校教学、学生、财务管理等工作的制度。
(4)民办学校在2020年度发生人员变动的,需提交变动后的汇总表格(见附件1,第5、6页)和新变动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变更申请,如全年无人员变动可不提交。
四、年检时间及程序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内审批管理的民办学校按时进行年检,同时要利用此次年检对所辖区的民办学校进行一次彻底排查清理,对不具备办学条件和规定要求的要坚决取缔。
年检工作要在2021年5月31日前结束。市教育局将对市属民办学校所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审核情况组织检查组对学校进行实地检查,并对县(市、区)民办学校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2.市属民办学校在2021年3月20日前完成自查,各民办学校要按照本通知年检内容,认真做好自查工作,自查同时,进行年度财务审计。于3月21日—3月31日将年检材料报临汾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21号窗口,审核登记后,将纸质版材料报临汾市教育局职成科,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职成科邮箱(lfszck@163.com)。
3.教育行政部门将对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整改意见,年检存在问题的学校要按照反馈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整改情况,逾期不报的视为2020年度年检不合格。对2019年提出整改要求的民办学校,市教育局结合2020年度年检实地检查对提出整改的项目进行核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其中,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应当按照终止办学的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办学、注销登记手续。
(1)群众来信和投诉较多,办学行为不规范、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的。
(2)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办学层次、类型、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学校地址,擅自与其他学校联合举办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等的。
(3)不重视学校及周边安全工作、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未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的演练、未制定应急预案、未按规定配足配齐安全设施以及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未经许可擅自配备使用校车的。
(4)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经审计,财务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尚未改正或无法改正的;学校注册资金或资本提前或变相撤出的。
(6)对于社会、家长、学生的投诉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应退学费拖延退还的;未与专职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或未办理相关保险保障的。
(7)其他违规行为的。
4.教育行政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复审,作出年检结论并发布年检结论通报。
五、年检结果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其中“合格”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在其《办学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年检结果并盖章。“基本合格”民办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报送整改报告申请复查,教育行政部门复查合格后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签署年检复查结果并盖章。“不合格”民办学校暂停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