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县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通告(第 1 号)
目前,襄汾县已进入森林防火期,森林火险等级增高,护林防火形势严峻。为确保全县范围内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西省实施 < 森林防火条例 > 办法》的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发布封山禁火令。
一、封山禁火期: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5月15日。
二、封山禁火区:大邓乡、陶寺乡、新城镇、襄陵镇、汾城镇、古城镇、南辛店乡、南贾镇、西贾乡 9个乡镇所涉及的退耕还林区、灌木林区、天然林区、三北防护林区、湿地保护区及荒山、荒坡、荒沟等。
三、禁止在林区边缘耕地内焚烧秸秆、根茬、杂草及燎地边等野外用火行为。
四、禁止在林区内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和进行烧烤活动。
五、禁止在林区内部空地开荒种地。
六、禁止在林区从事狩猎活动,严禁放牧牛羊的人员或从事其它项目的人员带火种入山,禁止牛羊进入封山禁牧区和幼林区。
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监护职责,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火种入林区。
八、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林区,对重点林区、重点地段实行专人负责,专人把守,杜绝一切火种入山。
九、封山禁火区乡镇要在主要入山路口树立醒目的防火标志,设立防火检查站,派专人上岗值守。
十、对在封山禁火期间违规用火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 < 森林防火条例 > 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个人处以 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小时举报电话:0357-3623118
襄汾县人民政府
2020 年 11 月15日
翼城县人民政府封山禁火令
翼政发〔2021〕6号
目前,全县已进入森林防火特险期,风干物燥,森林火险等级增高,护林防火形势严峻。为确保全县范围内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经翼城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封山禁火令。
一、封山禁火期:2021年2月22日至2021年5月31日。
二、封山禁火区:全县行政区域内森林、林地及其边缘范围。
三、禁火要求:
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范围内禁止下列用火行为:
1.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
2.进入或者途经该区域车辆上的人员向车外丢弃火种;
3.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
4.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堰;
5.在禁火期、禁火区内,未经县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审批生产性用火;
6.乡镇要在封山禁火区主要入山路口树立醒目的防火标志,设立防火检查站,派专人上岗值守;
7.进入林元以区的车辆、人员应当接受森林防火检查,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8.各级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焚烧秸秆、垃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本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设立24小时森林防灭火报警电话:0357-4925161。
翼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