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临汾市委批准,临汾市纪委监委对蒲县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李有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李有红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纪法底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办理二胎生育证,超计划生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工程承揽、支付工程款、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有红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的廉洁纪律、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之后仍不知敬畏、胆大妄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临汾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临汾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有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蒲县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李有红简历
李有红,男,汉族,1975年11月生,山西古县人,研究生学历,1999年10月参加工作,200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9年10月至2001年10月,古县店上乡乡长助理;
2001年10月至2004年1月,古县南垣乡副科级组织宣传委员兼报告员;
2004年1月至2007年1月,古县县委办副主任;
2007年1月至2007年3月,古县政协办公室主任;
2007年3月至2007年11月,古县政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07年11月至2008年9月,共青团临汾市委副书记;
2008年9月至2011年6月,共青团临汾市委副书记兼市少工委主任;
2011年6月至2016年7月,蒲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蒲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
2016年8月,蒲县县委常委、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