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积极探索家事案件审理中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通过耐心疏导劝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协议中为住房困难的一方当事人设立了居住权,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生存权利。该案是自《民法典》通过后正式实施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确认居住权的判例,体现了该院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成果。
此案当事人双方在二十年前登记结婚,男方入赘至女方家,二人育有一子,已成年。女方称男方经常酗酒,酒后对其打骂,遂提出离婚。男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6间房屋。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女方上诉后,在二审审理中,承办法官多次做女方工作,女方坚持要求离婚,后经调解,男方同意离婚。同时查明,双方与女方父亲共同生活,共建有6间房屋,男方无其他住房。在这种情况下,承办法官给双方释法析理,耐心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同意男方享有其中两间房屋的居住权,并且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纠纷,还确认了“如遇拆迁或者重建,男方仍享有相应部分的权利”,法庭当场给双方制发了调解书。
居住权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一项用益物权,这个权利的创设体现了法律对公民生存权的保障。在家庭婚姻纠纷案件中,正确适用该项法律制度,能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该案的处理结果既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又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