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30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9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领取的3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临汾康宜派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太子泉其它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闻喜县东镇吕乐桶装水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临汾康宜派饮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7日的太子泉其它饮用水,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3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太子泉其它饮用水,共生产1914桶,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消毒液配比减小。整改措施: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具体处罚: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385.5元;罚款70000元。
二、隰县绿野农产品种植经销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手工土豆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孝义市良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隰县绿野农产品种植经销专业合作社、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14日的手工土豆粉条,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β-半乳糖苷酶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等的公告(2015年 第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手工土豆粉条,共生产85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召回封存150公斤。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在生产过程中对添加剂的使用控制不当。整改措施:对生产设备、生产环境、生产流程按要求整改完毕,对新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初检合格。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具体处罚: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000元;罚款1000元。
三、临汾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五一路店销售的趣滋果(乌梅枣)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临汾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五一路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枣源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8日的趣滋果(乌梅枣),经陕西华研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 4789.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19年11月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临汾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五一路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趣滋果(乌梅枣)180袋,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四、临汾市尧都区同庆鲜鱼店销售的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临汾市尧都区同庆鲜鱼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郑州万邦市场、购进日期为2019年10月10日的黑鱼,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19年11月15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临汾市尧都区同庆鲜鱼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黑鱼1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五、临汾市尧都区同庆鲜鱼店销售的鲤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临汾市尧都区同庆鲜鱼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郑州万邦市场、购进日期为2019年10月6日的鲤鱼,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19年11月15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临汾市尧都区同庆鲜鱼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鲤鱼3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六、洪洞县福润达购物广场销售的山西陈醋(酿造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洪洞县福润达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清徐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23日的山西陈醋(酿造食醋),经侯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总酸项目不符合 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洪洞县福润达购物广场共购进该批次山西陈醋(酿造食醋)21公斤,库存2.8公斤。18.2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剩余2.8公斤已退回供货商(西安市双生海荣副食批发部)。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七、洪洞县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模具蛋糕(2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洪洞县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洪洞县县城恒富路南晋香源西点、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4日的模具蛋糕,经侯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生产企业: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洪洞县县城恒富路南晋香源西点生产该批次不合格模具蛋糕共1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操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的食品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具体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50元;罚款3000元。
经营企业:洪洞县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八、临汾市尧都区文刚下水店销售的猪肉(前腿)、猪肉(后腿)(2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临汾市尧都区文刚下水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临汾市彦畅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日期为2019年10月31日的猪肉(前腿)、猪肉(后腿),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 2292 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4 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1月2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临汾市尧都区文刚下水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猪肉(前腿)53.6公斤、猪肉(后腿)53.6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查供货方为临汾市尧都区素灵生肉店,导致不合格原因在养殖环节。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九、临汾市尧都区顺芳生肉店销售的猪肉(后腿)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临汾市尧都区顺芳生肉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临汾市彦畅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日期为2019年10月31日的猪肉(后腿),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4 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1月2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临汾市尧都区顺芳生肉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猪肉(后腿)133.8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查供货商为尧都区计俊生生肉经销部,导致不合格原因在养殖环节。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十、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面包蟹(海水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11月7日的面包蟹(海水蟹),经侯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于2019年11月2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面包蟹(海水蟹)27.42公斤,已销售5.24公斤,库存(未销售)22.18公斤,封存22.18公斤。经查不合格产品来源于北京吴记荣耀海产有限公司,临开分局依职责通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十一、霍州市秀水街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霍州市秀水街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的韭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1月2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霍州市秀水街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16.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查,不合格产品来源于临汾市尧都区馨阳农贸市场阳阳蔬菜批发部,霍州市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移送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管局。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十二、霍州市秀水街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霍州市秀水街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的香蕉,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1月2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霍州市秀水街超市10月30日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10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查,不合格产品来源于:临汾市开发区小林水果批发部,霍州市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移送临汾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十三、临汾市尧都区文凤水产店销售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临汾市尧都区文凤水产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11月10日的鲫鱼,经侯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2月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临汾市尧都区文凤水产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鲫鱼21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查供货方为临汾市尧都区广宣街市场吉庆市场部,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问题不在该环节,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十四、临汾市尧都区文凤水产店销售的小河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临汾市尧都区文凤水产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的小河虾,经侯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2月6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临汾市尧都区文凤水产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小河虾1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十五、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11月4日的香蕉,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于2019年12月6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临汾大鲜丰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300公斤,货值1170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依职责通报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十六、临汾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家兴店销售的牛肉(前腿)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临汾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家兴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牧标牛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日期为2019年11月10日的牛肉(前腿),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4 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2月6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临汾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家兴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牛肉(前腿)2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追溯生产商为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山西牧标牛业股份有限公司,尧都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通报吕梁市文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十七、侯马市丰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丰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垤上菜市场(供应商)、购进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的韭菜,经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2月10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丰盛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13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原因不在该环节,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十八、临汾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解放东路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临汾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解放东路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11月11日的香蕉,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2月1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临汾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解放东路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5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十九、临汾万家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体育街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临汾万家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体育街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贺文清蔬菜店、购进日期为2019年11月7日的韭菜,经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尧都区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2月1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临汾万家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体育街店于2019年12月1日起属于停业状态,此后转让山西中翔仓储超市有限公司。
二十、曲沃县双喜超市三部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曲沃县双喜超市三部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钟明国(供货商)购进日期为2019年11月11日的韭菜,经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2月1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曲沃县双喜超市三部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8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原因不在该环节,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通报曲沃县农业农村局,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一、隰县都客润超市康寓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隰县都客润超市康寓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11月11日的香蕉,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隰县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2月1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隰县都客润超市康寓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20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二、永和县客多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永和县客多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11月12日的香蕉,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永和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2月1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永和县客多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6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三、永和县客多超市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永和县客多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11月12日的韭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永和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2月15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永和县客多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2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四、侯马经济开发区家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经济开发区家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11月13日的韭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2月1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侯马经济开发区家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15.9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五、隰县龙泉镇天意超市二部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隰县龙泉镇天意超市二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11月13日的韭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隰县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2月13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隰县龙泉镇天意超市二部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1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六、侯马经济开发区家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经济开发区家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11月8日的香蕉,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2月1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侯马经济开发区家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500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七、侯马市家和商贸有限公司路东分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家和商贸有限公司路东分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11月13日的韭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2月1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家和商贸有限公司路东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韭菜14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二十八、襄汾县瑞丰购物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销售的红杏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襄汾县瑞丰购物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广东百果林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日期为2019年8月1日的红杏干,经陕西华研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12月16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襄汾县瑞丰购物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红杏干30袋,共计3.18公斤。库存12袋封存。18袋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