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临汾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今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全部建立“标准地”制度,加速项目开工落地。
“标准地”是指在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对新建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并实现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推进“标准地”改革是营造我市“六最”营商环境,深化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举措。
《方案》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企业对标竞价的“标准地”制度,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等有条件的区域,实施“标准地”出让制度,加速项目开工落地,推动企业投资项目办理由事前审批向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服务转变,逐步实现一般项目“全承诺、零审批、拿地即开工”。
《方案》规定了“标准地”出让的程序为事先作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即政府出让土地前,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评价,确保具备项目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在区域评价的基础上,由政府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制定本县(市、区)、开发区“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和《“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用地企业对标竞价取得土地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当地开发区(园区)签订《“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期、投产期监管,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
《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负起推动“标准地”工作的主体责任,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别推进,合力保障“标准地”制度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