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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中级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2022-03-03 17:43:43 来源:临汾新闻网

2月22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时,向案件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据悉,这是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后,临汾市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事情是这样的:梁某与孙某的婚生女梁某文,按离婚时对抚养费协议约定,梁某文跟随母亲孙某生活,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梁某不支付抚养费。当时被监护人梁某文年仅11个月,如今已上小学一年级。随着年龄的增长,梁某文生活、学习的开支不断加大,特别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母亲孙某身患重病,在外租房居住,经济较为困难。多年来梁某与女儿梁某文疏于联系、怠于积极履行关心和探视义务。现梁某文提出要求其父支付抚养费的请求。

经审理,本案中梁某疏于对梁某文的关心爱护和适度陪伴,孙某阻挠梁某行使探视权,未能与梁某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

据此,市中级法院向二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家事审判庭法官向梁某、孙某宣读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并令梁某和孙某签订了《承诺书》。

记者注意到《家庭教育指导令》中,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相关条款为主要法律依据,告诫父母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关心、关注未成年人生活、学习、身心发展,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学校’,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当用正确的教育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孩子,陪伴孩子培养良好的思想和品行。”在给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时,主审法官田亚欣这样说。“即便是父母处于分居或离异状态,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如义务履行人违反本指导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后,我会好好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担负起作为父亲的责任。”经过法官和心理疏导师的耐心劝解、说理教育后,梁某认识到了自己的失职。而孙某也表示自己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将会积极配合梁某行使探视权。

【责任编辑: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