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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区17条主干道住宅小区停车位陆续对外开放

2020-09-08 17:47:19 来源:临汾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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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区靓城提质“三大行动”中,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大力推进“停车进位” 各项工作,使涉及市区十七个主次干道中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临街单位、80个住宅物业小区的停车位陆续对外开放。

在市区玉秀湾小区停车场出入口,记者看到,这个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已正式对外开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里停车紧张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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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秀湾小区东区紧邻向阳西路中段,是一个临街小区,共有地下停车位696个,销售出去85个,还剩余611个。市房地产服务中心经过认真摸排协调,与物业公司达成共识,使剩余的611个地下停车位全部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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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暖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郭伟伟介绍,玉秀湾小区东区的车库,今年七月份开始试运行。在试运行之前曾出现停车难、出车难的问题,后期经过试运行,做到了有序管理,得到了广大住户和外来人员的广大好评,进入九月份以来开始正式运行。

为确保住宅小区停车位对外开放有效推进,市房地产服务中心依据《临汾市区住宅小区停车位对外开放管理办法(试行)》,对部门职责划分、管理保障措施、收费指导原则以及停车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和要求,为市区停车位对外开放提供了制度保障。此次主要对涉及市区十七个主次干道中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临街单位、80个住宅物业小区的停车位对外开放,总车位数量21905个,具备对外开放条件的有7146个。截至目前,已有玉秀湾东区、德和悦汇等11个小区1902个停车位对外开放,下一步将对符合开放条件的4个小区、1628个闲置停车位进行合理规划后逐步对外开放。其中,玉秀湾西区607个、恒安新东城895个、塞纳观邸48个、裕景花苑78个,届时将有3530个停车位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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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临汾市区住宅小区停车位对外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住宅小区停车位对外开放停放管理,保障停车规范有序,维护各方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区物业党建联建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提升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晋组通字[2020]20号)、《临汾市区靓城提质“三大行动”深化提质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20]11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倡和鼓励市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建设单位所有和管理的未出售或未出租的停车位对外开放,业主所有的停车位错时对外开放。

第三条  住宅小区停车位对外开放,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无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

第四条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停车位对外开放进行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停车位对外开放进行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社区、业委会、物管会及物业企业负责住宅小区内停车位对外开放有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宣传并协调、处理小区停车管理有关纠纷。

第五条  住宅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对有条件实行停车位对外开放的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和管理等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或“双过半”业主同意。

第六条  对停车位严重不足、停车矛盾突出的老旧住宅小区,在不占用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场地以及消防栓、地下管线检查井的工作空间的情况下,通过改造必要的公共设施、场地、道路,合理规划,增加停车位,在满足小区业主停车的情况下,可对外开放或错时对外开放。

第七条  实行停车位对外开放的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单位应明确本小区外来车辆停放管理相关规定,并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住宅小区内外来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应当包括:停车位使用范围、车辆停放时段、车辆行驶路线、停车费用收取方式等。

第八条  住宅小区停车位对外开放应当设置停车泊位诱导屏,实时引导提示外来车辆停放以及显示可使用的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提倡运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加强车主信息登记、更新与核实,公示停放区域、收费标准、管理措施等信息。

第九条  住宅小区内停车位对外开放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可采取计时、计次、包月等方式,应当在小区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标识牌,公布停车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  住宅小区停车位对外开放,具体收费标准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地上高于地下”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同区域社会化停车场收费水平的原则,由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本区域社会化停车场收费标准或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收费标准自主定价。

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减免优惠的,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停车对外开放,停车管理单位负责设置相关标识和警示牌,并在合理的位置设置减速带,加强管理,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车辆管理单位应安排专人或采用电子监控设备对停车位进行管理,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及时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并做好保洁、照明、消防、巡逻和车辆进出盘查管理等日常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外来机动车在住宅小区内停放,应当遵守住宅小区管理单位车辆相关管理规定和车辆管理人指挥,按规定路线行车,停放在指定区域内,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或阻碍其他车辆通行。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停车位对外开放后的所得收益,除去停车管理、维修维护等费用外的收益部分,属公共停车位的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大会决定的其它用途;属规划停车位的归所有权人所有;属人防停车位的归投资建设者所有。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内因车辆行驶、停放有碍消防通道、公共安全、损害环境等违法行为,小区管理单位应当先进行协调处理,协调不成或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