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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搬迁关停焦化企业在设施拆除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05-28 18:24:07 来源: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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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搬迁关停焦化企业在设施拆除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生态环境分局: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78号)精神,为顺利完成市政府关于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暨焦化行业统筹布局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焦化行业在设施拆除过程中的环境管理,杜绝搬迁关停退出的焦化企业在设施拆除过程中不出现危险废物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搬迁关停退出设施拆除前的环境管理

1、所有搬迁关停退出的焦化企业必须把煤气综合利用设施、化学产品回收加工装置、污水处理回用系统关闭、拆除(停产)工作中的污染防控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处置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其主要负责人要对拆除活动中因工作失误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负责。

2、搬迁关停退出设施拆除前必须组织识别和分析拆除活动可能污染土壤、水和大气的风险点,以及周边环境敏感点。根据焦化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废物较种类和数量多的特点,编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和《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设施拆除过程中的环境管理

1、在设施拆除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企业编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施行,拆除工作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开展,在设施拆除过程中,应当根据现场的情况和土壤、水、大气等污染防治的需要,及时完善和调整《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调整后的《方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2、焦化企业的煤气综合利用设施和氨、粗苯、煤焦油、沥青渣等煤化学产品的回收、加工装置均为生产设施的组成部分,污水处理、回用系统亦是维持正常生产必不可少的污染防治设施,属于“焦炉设施”的一部分。在设施拆除前,必须防止其设施中残存的各种化学品(中间体绝大部分为危险化学品)泄漏而引发环境污染。

3、实施设施拆除的单位,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将各种精(蒸)留残渣、废水处理污泥及它们的包装、容器等危险废物在设施拆除前规范收集,设施拆除过程中残留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也要集中收集,全部分类存放到危险废物贮存库,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并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及时转移处置。

4、拆除活动应充分利用原有雨污分流、废水收集及处理系统,对拆除现场及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水(含清洗废水)、污水、积水收集处理,禁止随意排放。没有收集处理系统或原有收集处理系统不可用的,应采取临时收集处理措施。同时设置适当的防雨、防渗、拦挡等隔离措施,必要时设置围堰,防止废水外溢或渗漏。

三、设施拆除后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1、拆除活动结束后,焦化企业应组织编制《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应包含拆除企业和拆除施工单位等基本信息、环境风险识别情况(附必要的影像资料)、拆除施工过程中污染防治实施情况、拆除过程环境监测情况、拆除现场清理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2、焦化企业应保存拆除活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相关资料并归档,如《污染防治方案》《环境应急预案》《总结报告》等,以及 在拆除过程中环境检测和污染物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监测报告、处理处置协议/合同复印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为后续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如拆除活动过程中实施了环境监理,应同时保存环境监理方案、环境监理报告等资料,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3、需要开展“恢复地貌”工作的焦化企业,要由有资质的单位对厂区的土壤、地下水等主要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参照《HJ/T169-200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标准的要求,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人:市生态环境局固体科  严共和

联系电话: 0357-2223032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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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