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19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领取的2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三琪超市销售的烤馍棒(烘烤类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三琪超市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运城市宇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01-17的烤馍棒(烘烤类糕点),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16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三琪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烤馍棒(烘烤类糕点)40袋,共计13.8公斤,货值352元;已销售10袋,共计3.45公斤,该企业已发布召回公告,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库存30袋,共计10.35公斤,已全部封存。经查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二、山西五谷丰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米醋(酿造食醋) (2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翼城县三琪超市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五谷丰醋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20日的小米醋(酿造食醋),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总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生产企业: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2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米醋(酿造食醋),共生产105箱,共计1008公斤,货值4095元,已销售103箱,共计988.8公斤,召回封存2箱,共计19.2公斤。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标签标识问题,企业自行超出国标标注总酸含量≥4.00g/100ml。整改措施:2018年12月,该企业已全部更换了产品标签,将总酸含量≥4.00g/100ml变更为≥3.50g/100ml。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罚,具体处罚: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金额4095元;罚款6000元。
经营企业: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2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三琪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小米醋(酿造食醋)24瓶,共计19.2公斤,货值144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该企业已发布召回公告,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以追溯生产环节,经查该企业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临汾市尧都区晓雪牛肉饺子馆销售的熟肉制品(凉拌牛腱)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临汾市尧都区晓雪牛肉饺子馆销售的标称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26日的熟肉制品(凉拌牛腱),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亚硝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19年7月30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熟肉制品(凉拌牛腱),共生产3公斤,共计3公斤,货值769元,当日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腌制好的肉类储存时间过长。整改措施:肉腌制时间控制在12小时,食盐使用上使用计量器。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436元;罚款50000元。
四、霍州市有点甜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瓶(桶)装饮用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霍州市有点甜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15日的瓶(桶)装饮用纯净水,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共生产120瓶,共计2400公斤,货值600元;已销售113瓶,共计2260公斤;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桶清洗不到位。整改措施:按要求生产,做好出厂检验。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具体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448元,罚款30000元。
五、霍州市安吉尔纯净水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霍州市安吉尔纯净水销售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15日的饮用纯净水,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亚硝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19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饮用纯净水,共生产100桶,共计2000公斤,货值500元;已销售92桶,共计1840公斤;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桶清洁不到位。整改措施:全体人员学习安全卫生制度,生产操作流程,做好生产各项记录,做好出厂检验。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具体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460元,罚款30000元。
六、山西白水山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景明山泉天然微矿饮用泉水(3批次)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抽自标称为山西白水山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29日的景明山泉天然微矿饮用泉水,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抽自标称为山西白水山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30日的景明山泉天然微矿饮用泉水,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抽自标称为山西白水山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31日的景明山泉天然微矿饮用泉水,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8月28日将以上3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1.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29日的景明山泉天然微矿饮用泉水,共生产3984公斤,封存3720公斤。2.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30日的景明山泉天然微矿饮用泉水,共生产 4344公斤,封存4320公斤。3.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31日的景明山泉天然微矿饮用泉水,共生产4464公斤,封存4440公斤。三批次均未对外销售,已全部销毁。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因为杀菌,增加了臭氧浓度。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具体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罚款200970.6元。
七、侯马市家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黑金丝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家和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誉民调料酿造厂,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17日的黑金丝,经侯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5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黑金丝,共购进5公斤,货值32元,已销售2公斤,封存3公斤。经查该不合格产品供货方为: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峰酱菜店,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通报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八、侯马市小果熟肉店销售的熟猪头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小果熟肉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 9月10日的熟猪头肉,经侯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亚硝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熟猪头肉,共加工5公斤,货值300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加工过程中制作工艺环节控制不严。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具体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70元;罚款2000元。
九、侯马市爱心家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湘味泡椒(散榨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侯马市爱心家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9 年9月6日的湘味泡椒(散榨菜),经侯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2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湘味泡椒(散榨菜),共购进4.5公斤,货值35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环节,生产厂家为鸡泽县酿香居酱品厂,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通报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十、霍州市北环路万宝隆超市销售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霍州市北环路万宝隆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9月9日的绿豆芽,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绿豆芽,共购进12.5公斤, 货值37.5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整改措施:启动召回程序,加强检测人员培训力度,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导致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环节,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通报霍州市农村农业局。
十一、洪洞县万家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洪洞县万家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 9月9日的黄豆芽,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6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共购进5公斤, 货值13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添加,已追溯生产环节。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十二、古县万家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古县万家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 9月10日的绿豆芽,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绿豆芽,共购进5公斤,货值10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添加。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十三、汾西县望客隆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汾西县望客隆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 9月10日的豆芽,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豆芽,共购进2.5公斤,货值9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添加。汾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移交汾西县公安局。
十四、曲沃县双喜仓储超市销售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曲沃县双喜仓储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 9月16日的绿豆芽,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绿豆芽,共购进6公斤,货值10.8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添加,已追溯生产环节。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通报曲沃县农业农村局。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十五、曲沃县快乐购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曲沃县快乐购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9月17日的绿豆芽,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绿豆芽,共购进15公斤,货值27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添加,已追溯生产环节。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通报曲沃县农业农村局。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十六、曲沃县双喜仓储超市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曲沃县双喜仓储超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9月16日的黄豆芽,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黄豆芽,共购进7公斤,货值12.6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添加,已追溯生产环节。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通报曲沃县农业农村局。该企业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具体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十七、浮山县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浮山县万佳福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9月16日的韭菜,经山西中谱安信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韭菜,共购进3公斤,货值17.94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者喷洒农药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具体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7.94元;罚款5500元。
十八、永和县龙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龙吞泉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标称生产企业为永和县龙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的龙吞泉纯净水,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永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龙吞泉纯净水,共生产20桶,400公斤,货值120元,已销售13桶;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紫外线消毒器灯管个别损坏,臭氧机塑料管出现损坏。整改措施:及时更换紫外线消毒器灯管、臭氧机塑料管。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具体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91元;罚款10000元。
十九、霍州市溢香源小丽熟食店销售的卤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霍州市溢香源小丽熟食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9月17日的卤牛肉,经侯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亚硝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卤牛肉,共购进5公斤,货值550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从无手续处购进半成品。具体处置为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移送霍州市公安局。
二十、霍州市大众路老张家独特小吃店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霍州市大众路老张家独特小吃店,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8日的油条,经侯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油条,共生产5公斤,货值60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未按照规定使用了添加剂明矾。具体处置为霍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移送霍州市公安局。
二十一、洪洞县玉峰路薛老五牛肉丸子面部销售的牛肉丸子面(牛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洪洞县玉峰路薛老五牛肉丸子面部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16日的牛肉丸子面(牛肉),经侯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亚硝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洪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牛肉丸子面(牛肉),共购进15公斤,货值1200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操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超量使用亚硝酸盐。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具体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200元,罚款6400元。
二十二、山西五谷丰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西陈醋(酿造食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五谷丰醋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10日的山西陈醋(酿造食醋),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总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襄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8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山西陈醋(酿造食醋),共生产96公斤,货值112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滴定试剂过期。整改措施:生产工序上严格把关,加强管理。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具体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32元,罚款13500元。
二十三、临汾市尧都区新兴二朗山泉桶装水厂生产的新兴二朗山泉桶装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标称生产企业为临汾市尧都区新兴二朗山泉桶装水厂、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26日的新兴二朗山泉桶装纯净水,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临汾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19年11月5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新兴二朗山泉桶装纯净水,共生产360公斤,货值100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桶与桶盖消毒不够彻底。整改措施:更换桶盖清洗消毒设备,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操作。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处罚: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00元,罚款50000元。
二十四、曲沃县西白集永胜饭店经营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曲沃县西白集永胜饭店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曲沃县俊义餐具配送中心、配送日期为2019年9月23日的餐具,经侯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5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餐具,共购进50套,货值35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通报曲沃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具体处罚:警告。
二十五、曲沃县高显小会饺子馆经营的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自曲沃县高显小会饺子馆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曲沃县俊义餐具配送中心、配送日期为2019年9月22日的餐具,经侯马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5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餐具,共购进50套,货值35元。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曲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通报曲沃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具体处罚:警告。
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