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2017年度、2018年度年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倒》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其作出撒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倒》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下列社会组织被撤销登记后,应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下列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社会组织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不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联系电话:0357-2105156)
撤销的5家社会组织:
1.临汾市侨联书画院
2.临汾市爱心书画协会
3.洪洞县华杰学校
4.临汾市按摩师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5.侯马市晋都职业培训学校
特此公告
临汾市民政局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