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职工所在单位发生趸缴住房公积金的,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于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020年1月至职工申请贷款之月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与2019年12月及以前的正常缴存月份合并计算连续缴存时间。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2020年6月30日前市场租房在当期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延期至本期内办理,提取额度按临汾市现行规定办理。
五、各缴存单位和职工可通过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手机公积金”APP查询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9日